《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解读
作者:吴振全 发布时间:2026-02-02

2024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出台了《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的出台为我国在招投标监管方面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指明了方向。北咨公司首席招标师吴振全认为,《规则》从招标人与投标人交易权利、交易过程文件订立、定标、信用机制、保证金管理、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建立及社会监督等多方面提出了“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要求,为“公平竞争”交易实现提供了基础指引。

一是要求政府机构不得干涉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规则》第五条、第八条强调了“公平竞争”交易就必须归还招标人权利,招标人权利的归还为招标人科学、周密地组织招标活动奠定了基础。《规则》“未禁止”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向投标人提出合理管理要求,“未禁止”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定制招标过程文件,“未禁止”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定制评标方法。《规则》提出将定标权归还招标人的同时,强调了招标人的定标义务等。

二是强调投标人在交易中与各类主体的平等性。《规则》第六条、第七条分别强调了交易平等性不因地域等因素而变化。这种平等性既是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也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规则》要求招标人不得在要约邀请中提出有碍平等性的要求,为更好地激发投标活力、释放交易潜能创造了条件,也为更好响应招标要求、促进交易价值实现提供了保障。

三是对交易服务职能进行定位并强化保证金管理。《规则》第十条明确了交易服务机构与交易主体的关系,以及在依托交易服务平台开展交易中,服务机构在交易流程上不得干扰交易过程。为交易机构选择、交易服务实施和交易流程执行等方面提供了方向指引,并给出了原则性规定。《规则》对交易服务职能进行了准确定位,强调在服务环节排除交易干扰的重要性。此外,《规则》第十一条还明确了与“公平竞争”相关的保证金管理做法等。

四是强调交易合法诚信以及信用管理重要性。《规则》第九条指出了资质、资格、业绩可作为信用评价的标准,强调了不得根据地域差异而区分开展信用评价。鼓励在交易中广泛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需指出,应用信用管理机制提升交易质量和效能是科学的。《规则》对这一机制的坚守,为确立符合时代的市场主体信用新特征及主体能力建设创造了空间。

五是安排规则审查机制并通过评估持续改进。《规则》第三条、第四条以及第十二条至第二十条分别就“公平竞争”审查内涵、机制形成、注意事项及审查效果评价等方面做出规定,使“公平竞争”审查在管理上形成了闭环。其中,特别强调了行政监督部门职责,突出了社会监督作用,构建出社会各界合力共建“公平竞争”交易环境的理念。

新时代沿着《规则》指引的方向,招标代理机构应实施转型创新,重点在确保交易主体利益实现、促进交易效能提升方面下功夫,着力从“程序履行”向“实体咨询”转变,从“法定义务”向“品质咨询”转变,从“传统咨询”向“数字咨询”转变,以及从“交易组织”向“资源管理”转变等,探索“全咨招标服务体系”。多年来,北咨招标团队持续将理论用于实际,成功实施一系列重大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前展后延,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招标代理+”业务发展道路,为客户提供更加高效的综合性、跨阶段、一体化的全咨服务,为工程咨询行业发展贡献出北咨招标智慧与力量。

北咨专家形象

北咨专家简介

吴振全  硕士研究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经济师、注册招标师、项目管理师。北咨公司首席招标师、北咨公司专业技术委员会招标专委会成员,公司PMO副主任、教育学院副院长;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经济分会理事、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授予的全国招标采购行业专家、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委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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