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筑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作者:姚作强 左忠军 发布时间:2022-03-23

1 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住建部印发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建质综函[2018]15号)明确提出“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都对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中的安全责任与义务有着明确的规定。身为建筑工程的首要责任方,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中承担极其重要的责任。

经过梳理,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体现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要求建设单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住建部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建办质[2017]56号)明确:“对于未办理施工许可及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项目……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单位如未按要求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办理报建报监、施工许可手续就擅自开工,要承担首要责任。故建设单位一定要办理完成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要求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都明确了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移交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情况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在施工之前如果未摸清底便贸然开工,必然会埋下隐患。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正好又发生了跟以上这些情况相关的事故,那么建设单位将对这些事故承担责任。随后需要承担的责任与损失难以计算,有可能会对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打击。

2 确保工程安全质量、保障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和第九条明确了建设单位不得对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等器材。

但实际上,某些建设单位为了尽可能地早些完成施工任务,同时也为了多节约一些资金,会要求设计单位或者勘察单位尽可能地降低要求,甚至低于原先的设计标准。当然还有一些建设单位压缩成本的方式是直接给施工单位压缩工程合同价格,同时还减少工期时间,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标。这就必然导致施工过程中安全系数的下降,导致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投入安全防护上的资源与资金的下降。所谓的施工安全就已经失去了防护,事故的发生概率提升,施工人员的安全得不到保障。这样的压缩成本是带着侥幸思想的,总以为只要不出事,就能省下一大笔钱。但一旦出事,那之前所有“节省”下来的成本都要赔进去,同时还会背上法律责任,侥幸思想不可取。更有甚者,某些建设单位为了利益,会隐约地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与租赁指定的安全防护用具。但很多的建设单位根本不会顾及自己的防护器材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却还会暗示施工单位去租赁这些器材。施工单位处于被动地位,建设单位占据主动。通常之下,施工单位只能选择这些建设单位提供的器材。但是条例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安全施工资料的报送备案,包括了工程施工中所使用的各项器材,要求备档详细,程序合规,手续完备。同时还要求参建各方要进行安全检查,并且要体现出安全检查的支出明细。所有安全器材的使用与租赁都将形成完整的文档备案,这明确了建设单位在安全管理中的职责与义务,也约束了建设单位在安全管理中的角色。 

3 重视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建筑施工过程中最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节点就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为了对危大工程有效管理,住建部相继发布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北京、河北、雄安新区等地方也都发布了相应的危大工程管理细则。

上述文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水文地质等资料;应当组织参建单位列明危大工程清单或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需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通过上述条文可以看出,建设单位在进行危大工程管理时,主要是对相关的工程周边资料、危大清单及管理措施等资料进行提供或安排编制,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列出危大清单、要求施工单位补充完善危大安全管理措施,这些安全管理行为,要留下管理痕迹。除上述外,建设单位还需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专家论证会,并对危大方案进行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只有按照上述条文切实履行职责到位,才能对后续危大方案的施工提供安全保障。

4 重视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要求: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明确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七条要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第四条要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从上述文件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单位在概算阶段要明确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在施工阶段要及时足额的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尤其是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必须强调安全资金投入,应当把安全资金投入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内容加强监督管理。笔者认为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已经包含危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可以认为危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已经随安全文明施工费一起支付。至于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可以参照合同和清单措施项内容进行及时支付,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5 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制度

即使法律法规规定了建设单位必然要参与到安全管理中来,实际情况是,虽然建设单位处于主导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建设单位在安全管理技术层面上具有优势。毕竟很多的建设单位在安全管理技术层级上还存在着不足,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的人员都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这些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水平如何、素质如何,完全不得而知。相应的,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更是难以清楚。为了保证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制订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一般来说,建设单位应先建立起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该机构的负责人为项目第一负责人,其应具有施工技术经验与安全管理经验,同时还必须具有强烈责任心。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中还需要一批分布在各层级的管理人员。这些管理人员必须是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人员。从事安全管理组织的内部各层级关系必须厘清,每一项的职责与权限都要分开分明,不能混为一谈,难分责任。只有责任分明,内容分清,才能有效推进安全检查与安全措施的落实,才能真正把制订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到位。

6 结语

综上所述,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中承担着首要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文件在确保安全、保障工期、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安全资金支付、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设等方面对建设单位都有明确的要求。为了保证工程安全进行,不论是站在对自己工程负责的角度还是站在社会责任感的角度,建设单位都应该牢记自身的安全管理责任,尽好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

参考文献:

[1]李春华. 浅谈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与义务.[J]. 中国化工贸易 ,2017(07).

[2]李文光 .建筑工程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 .[J].建筑知识,2017(09).

[3]张德春 .试述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重要性 [J].建筑知识 ,2017(04).

[4]刘小琴 .建筑单位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作用 [J].建材与装饰 ,20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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